台 灣 預 防 醫 學 學 會 章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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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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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台灣預防醫學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 本會以結合國內、外深懷預防疾病觀念之機關及人士,協力發展預防醫學研究、推進疾病預防事業,增進國民健康,並加強與國際預防醫學研究團體之交流為宗旨。 | |||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 |||
第二章 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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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于宣導預防各種疾病知識事項。 二、關于推進預防醫學事業事項。 三、關于發展頂防醫學之研究事項。 四、關于發行頂防保健刊物事項。 五、關于與國內、外預防醫學研究團體之聯繫與合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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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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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一、個人會員:凡本會組織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之有識心人士,從事醫療衛生保健有關業務,或學術工作者,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之審查通過并報主管機關備查,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構,經會員二人介紹,由理事會審查通過并報主管機關備查,為團體會員,並派一人為代表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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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凡有違反本會章程行為者得由理監事會提請會員大會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經查明屬實者,得先予以處理,再提會員大會追認。 |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四、其他應享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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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會之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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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經刑事判決確定或通緝中者。 二、犯罪經判決確定或在執行中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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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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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 |||
第十一條: | 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 |||
第十二條: | 本會得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連選得連任一次。 | |||
第十三條: |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 |||
第十四條: |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 |||
第十五條: |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四、連續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自動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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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或顧問若干人,唯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之名頭,顧問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之三分之一。 | |||
第十七條: |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經理事會通過,訂定組織簡則,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 |||
第十八條: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由總幹事提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解聘時亦同。組員及幹事若干人,其辦事細則由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 |||
第十九條: |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理、監事。 二、通過理、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三、通過及修改章程。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書及經費預決算。 五、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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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通過會員入會。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六、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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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選舉常務監事。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 四、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五、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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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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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并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舉行之。 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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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唯修改章程及財產處分,須經會員半數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定之。 |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理事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分別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三分之一之建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以上各種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 |||
第二十五條: | 理事會之決議,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監事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監事會之決議應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
第二十七條: | 本會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 |||
第六章 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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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
五、會員捐款。 六、補助費。 七、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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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 本會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 |||
第三十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并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 |||
第七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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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解散或徹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金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內政部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